瑞士跨国制药厂诺华公司(Novartis)于九月六日到印度最高法院,又一次试图削弱印度专利法中一项保护公共卫生的重要条款,这项条款是特设用以防止制药公司妄将已知药物申请专利。国际医疗人道救援组织无国界医生表示,诺华公司此举如果成事,将对广泛发展中地区要获得可负担药品,造成灾难性的影响。

无国界医生在印度的「病者有其药」项目经理孟甘妮(Leena MENGHANEY)说:「诺华公司正试图束缚印度各专利局,希望令它们不能拒绝发专利予那些只有些微疗效改进,但却以新形态出现的已知药物。」她续说:「印度目前的(专利)制度并不完美,但确实能防止药厂每次把一种已知药物弄个新形态或新用法,就再次不公平地取得二十年的垄断。诺华公司意图使这一保护条款变得毫无意义,不顾如此做法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后果。」

诺华公司对印度专利法第三章(第四条)提出异议。这项条款与专利法中的其它条文都指出,对于一种已知药品的新形式,除非那种改变(对于该领域的技术熟练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而且与现有药物相比其疗效明显提高,否则不能被授予专利。当印度履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其中一项义务,于二零零五年引进药物专利时,它力求在私有专利权和公共卫生的需要之间取得平衡。

诺华公司如果为了取得抗癌药物伊马替尼盐的专利权,而导致专利法第三章(第四条)的解释遭削弱,印度就会被迫发出相比印度政府现有或国际贸易条例规定要多很多的专利权。此举将导致许多基本药物仿制药品的竞争终止,而这些药物在印度以及发展中国家的价格,也将居高不下。

无国界医生「病者有其药」项目总监安格尔(Dr. Tido von Schoen-ANGERER)说:「由于印度是发展中地区的可负担和优质药物的主要来源,事件影响将远超出印度的国界。这是对发展中地区和所有病人的实在威胁,受影响的不止于首当其冲的印度癌症病人。」

孟甘妮说:「印度专利法实行时对保护公众健康的种种好处,大家有目共睹。多亏了第三章(第四条), 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适用儿童制剂和固定剂量混合制剂的专利申请均已被驳回。这些重要药物都需要引入仿制药竞争,以使价格变得可负担。」

但第三章(第四条)条款一直以来都让制药公司困扰不已。当印度专利局于二零零六年裁定不授予诺华公司甲磺酸伊马替尼(商品名称「格列卫」)的专利权时,由于该项申请只是一种已经不可在印度取得专利的旧药的新形态;此后诺华公司就展开了一系列法律诉讼,寻求宣称第三章(第四条)违宪。经历二零零七年败诉和二零零九年专利上诉失败之后,诺华公司现在试图让「疗效」一词能用某种方法解释,以容许经过细微改动的旧药,如甲磺酸伊马替尼都可以获得专利。

「德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网络」(Delhi Network of Positive People )主席冈提(Loon GANGTE)说:「印度专利局和印度法院的决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来说,生死悠关。有赖印度仿制药药厂制造的可负担艾滋病药物和其它基本药物,我们才得以维持生命和健康。」